(2017)陕0627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爱发与李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发,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发,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石门镇乱柴沟村村民,现住甘泉县瓦窑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7206170557。被执行人王军锋,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职工,住甘泉县阳光花邸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8104260319。本院在执行吴爱发与王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军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锋向申请执行人吴爱发支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吴爱发与被执行人王军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吴爱发于2017年8月29日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28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