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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涂朝湘与黄敬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朝湘,黄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422号申请执行人涂朝湘,女。被执行人黄敬忠,男。本院执行涂朝湘与黄敬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在银行、车管、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涂朝湘至今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黄敬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8月29日,被执行人黄敬忠尚欠申请执行人涂朝湘执行案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4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跃庆审判员  苟涛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