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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21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香梅,女,55岁,住大城县。被告王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