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921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香梅,女,55岁,住大城县。被告王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