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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金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金兰,张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范金兰。被执行人张中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75000.00元、执行费2375.00元、合计人民币16737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04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向阳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志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