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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2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魔力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慧嘉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魔力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慧嘉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297号之二原告:南京魔力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0号软件谷科创城1幢11层。法定代表人:汪志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万慧嘉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30号1幢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朱长茹,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京魔力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慧嘉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魔力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魔力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魔力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由原告南京魔力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包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