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3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杜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3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宁市开发区香港路。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栋,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伟,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良,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济宁市恒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