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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童良志、卢刚莉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童良志,卢刚莉,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4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良志,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茜,贵阳市云岩区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阜庭,贵阳市云岩区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刚莉,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均,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法定代表人:班正新,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童良志因与被申请人卢刚莉、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山村村委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终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童良志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其与高山村村委会已签订和解协议,高山村村委会一次性履行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1509号民事判决及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3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项下的工程款319801.27元和相关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童良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良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王季君审 判 员  李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朋书 记 员  陈思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