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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熊石明、熊在利相邻通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石明,熊在利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石明,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在利,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再审申请人熊石明因与被申请人熊在利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4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石明申请再审称:在没有规划的农村,是不可能家家户户都能通汽车的,二审判决要求申请人拆除围墙给被申请人通行汽车的道路没有法律依据;在申请人围墙外有1.8米的空基,只要进行平整,铺上水泥,就完全能满足被申请人一家进出通行。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再审改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院在本案二审过程中,不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按照有利于双方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关系,在一方需要将其已建好的围墙和挡墙拆除并重新搭建会产生一定费用的情况下,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方式处理本案纠纷,合情、合理且合法,故熊石明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熊石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景华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黄艳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劳 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