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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何可儿、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何可儿,董玲,梁嘉志,何伟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087号之二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中路38号。负责人:冯丽贞,职务行长。被告:何可儿,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董玲,女,1957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嘉志,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何伟明,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诉被告何可儿、董玲、梁嘉志、何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撤回对被告何可儿、董玲、梁嘉志、何伟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64.24元、财产保全费用4284.23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范子进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人民陪审员  胡爱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秋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