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7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正宏与被告郑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正宏,郑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7899号原告: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正宏。原告:武正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斌。被告:郑煦。原告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正宏与被告郑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正宏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斌、被告郑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正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煦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240030元,其中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30元,武正宏借款本金20万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煦于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份在原告公司任职,工作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武正宏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支,载明:“今借到武正宏人民币贰拾万元整。郑煦.2013.3.28.”又陆续向原告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累计达到40030元。被告郑煦于2015年10月30日离职,后再未偿还借款,原告催要未果,为此涉诉到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被告郑煦承认原告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正宏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郑煦偿还原告武正宏借款20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郑煦偿还原告榆林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40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郑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统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