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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文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刑初30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某,男性,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贵阳市白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被贵阳市公���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白云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9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区分局执行,现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20时45分,被告人杨文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川Q×××××的比亚迪轿车在贵阳市白云区白云中路50米处被贵阳市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文某的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后民警将杨文某带到贵阳市白云��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乙醇含量为170.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文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及现场、抽取血样照片,鉴定意见、执法记录仪、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安全形成了较大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文某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杨文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量刑建��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佳玲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