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民抗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抗5号抗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2,女,2004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理人王某1,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某2,女,1941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某3,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某4,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某5,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某6,女,1953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焦作市高新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马某7,女,1989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诉人王某1、王某2、马某1因与被申诉人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9)解民重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以焦检民(行)监[2017]41080000026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解放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