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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海萍与赵迎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萍,赵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董海萍,女。被执行人赵迎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迎喜在中国交通银行焦作站前路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迎喜在中国交通银行焦作站前路支行账户(账号为62×××71),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