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海萍与赵迎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萍,赵迎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董海萍,女。被执行人赵迎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民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迎喜在中国交通银行焦作站前路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迎喜在中国交通银行焦作站前路支行账户(账号为62×××71),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