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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包头市荣联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翟耀亭、包头市广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美俊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荣联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翟耀亭,包头市广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7101执2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荣联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翟耀亭,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被执行人包头市广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煜晓,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美俊,女,汉族,幸运信息部经理,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正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包头市荣联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翟耀亭、包头市广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美俊运输合同欠款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9016.20元、案件受理费638元、保全费610元、执行费785元全部未履行。经调查,三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71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乌力吉图审判员 张 志 明审判员 胡 晓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