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奇,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长清,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奇,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原审被告:许长清,女,1980年5月8日出��,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审被告:周军,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周奇因与被上诉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许长清、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奇上诉称,本案中,案涉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中按次列举了两种以上的争议解决方式,属于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乙方与原审被告许长清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与上诉人周奇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系被上诉人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该约定合法有效。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周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