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孙德林、喻朝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林,喻朝贤,周明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51号之四申请人:孙德林,男,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喻朝贤,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生,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周明秀,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孙德林申请执行喻朝贤、周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060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双方于2017年2月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明秀的收入留着生活费,扣留被执行人喻朝贤的工资收入清偿本案案款。申请人现还有206045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