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叶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叶霓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60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82号1层、3层、30层、33-35层、37-38层。主要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华,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毅慧,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霓虹,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下称平安厦门分行)与被告叶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平安厦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霓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霓虹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58374.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2月5日的利息及罚息为125966.37元、复利为49670.92元,此后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9%上浮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2190元由叶霓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27日,叶霓虹与平安厦门分行签订一份《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执行固定月利率1.89%。2012年9月5日,平安厦门分行依约向叶霓虹放款300000元。但贷款发放后,叶霓虹未按期还款,故平安厦门分行诉至本院。叶霓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27日,平安厦门分行与叶霓虹签订一份《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叶霓虹向平安厦门分行借款3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执行固定月利率1.8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应承担平安银行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2012年9月5日,平安厦门分行依约向叶霓虹的帐户放款300000元。但贷款发放后,叶霓虹未按期还款,故平安厦门分行诉至本院,并为此支付保全费2190元。诉讼中,平安厦门分行确认截至2017年8月22日,叶霓虹尚欠借款本金158374.87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49737.4元。叶霓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平安厦门分行提供的被告身份资料、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平安银行零售信贷面谈面签声明及贷款事项告知书、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贷款业务贷款账户对账单、账户流水等证据及当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平安厦门分行与叶霓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平安厦门分行已依约提供贷款,但叶霓虹未按期还款,理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平安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58374.8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支付平安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全费21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霓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58374.8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2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49737.4元;之后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9%再上浮50%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保全费2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5元,由被告叶霓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谢小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