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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志与梅延刚、聂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梅延刚,聂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791号原告:孙志,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梅延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聂娇,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原告孙诉被告梅延刚、聂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1日,被告梅延刚、聂娇在原告处借款14.76万元,约定一个月后还款,逾期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二被告地址不详,经询问原告亦不能提供详细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起诉讼材料。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详细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