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曾垂发模具加工店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曾垂发模具加工店,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5850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曾垂发模具加工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潘岙巷***号。经营者:曾垂发,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岩门村岙底路*号*楼。经营者:卢晓春,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潘阳县。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曾垂发模具加工店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偿付原告加工款245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曾垂发模具加工店变更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加工款金额为23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曾垂发模具加工店系从事模具加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因生产所需于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要求原告为其加工制鞋用的刀模。2016年11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刀模加工款23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尔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上述加工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曾垂发模具加工店加工款2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420元,合计808元,由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美媛皮鞋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郑 俊人民陪审员 黄迎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管蒙恬?PAGE*MERGEFORMAT?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