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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执1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吴天养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吴天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1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9X,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吴天养,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14,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吴天养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资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车辆、船舶、矿产、国土、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2017年4月6日,本院将吴天养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仍未按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苏荣喻执行员  帅能勇执行员  蔡姝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