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乔文玲与被告沈阳皇姑筷道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玲,沈阳皇姑筷道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7082号原告:乔文玲。被告:沈阳皇姑筷道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文。原告乔文玲与被告沈阳皇姑筷道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乔文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乔文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乔文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