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705泰州市包装厂与鲁义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义宏,泰州市包装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义宏,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包装厂,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山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军,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阳,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鲁义宏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包装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义宏以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包装厂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鲁义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义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鲁义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强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