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诗生、杨腾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生,杨腾根,邹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刘诗x,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杨腾x,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邹卫x,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刘诗x与被执行人杨腾x、邹卫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