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民终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贵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9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贵,男,汉族,1947年2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诉人李贵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贵上诉称,2002年8月7日,其与金宝山艺术园林签订购买墓地的合同,以8600元为其父李长清购置了墓地,该墓地认购单、合同书、使用申请表均在其母郭凤英处。请求郭凤英赔偿其购置墓地款现市场价10万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贵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其母郭凤英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起诉缺乏证据。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杨 静书 记 员 武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