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华定与王振、张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定,王振,张晗,邢祥标,高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372号原告:郭华定,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被告:张晗,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邢祥标,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被告:高赢,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华定为与被告王振、张晗、邢祥标、高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华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华定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