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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华定与王振、张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定,王振,张晗,邢祥标,高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372号原告:郭华定,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被告:张晗,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邢祥标,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被告:高赢,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华定为与被告王振、张晗、邢祥标、高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郭华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定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华定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