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生、戴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戴思荣,丁冬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周生,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戴思荣,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丁冬连,女,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系戴思荣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生与被执行人戴思荣、丁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未发现其有存款(2017年8月3日再次查询,仍未查到有存款)。被执行人戴思荣名下的房产,本院在(2012)汀执行字第939号执行案件中作了查封,已将该房产作了评估,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发出搬迁公告,拟下一步进行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应等该房产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欠款金额较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额为58416.52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821执45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敬生审判员 刘富荣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海燕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