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俊良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981号罪犯何俊良,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本科文化,原任福建省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处级)、福建省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福建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俊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俊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俊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累积考核分284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证人冯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俊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俊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