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彭柏钧与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柏钧,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2291号申请执行人彭柏钧,男。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960819元,利息425699元(以29608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12月22日七至2017年8月28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22280元(以296081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7年7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止),案件受理费39888元,执行费36060元,共计34847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847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