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向新与盐城骐丽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新,盐城骐丽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485号原告:徐向新,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盐城骐丽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县城湖中南路27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汤晓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徐向新与被告盐城骐丽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徐向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徐向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