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徐向新与盐城骐丽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向新,盐城骐丽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485号原告:徐向新,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盐城骐丽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县城湖中南路279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汤晓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徐向新与被告盐城骐丽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徐向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向新撤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徐向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