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民初30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樊桂英与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桂英,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3081-2号原告:樊桂英,女,汉族,1958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清丰县。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清丰县黄河路西段熙龙湾房地产开发项目处。法定代表人:吕相亭,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桂英诉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桂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丰县黄河路西段“熙龙湾”小区10号楼1单元101室、10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予以查封,李学九自愿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濮房权证清丰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李学九,建筑面积335.02平方米)为原告樊桂英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樊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濮阳市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清丰县黄河路西段“熙龙湾”小区的10号楼1单元101室、10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赠与、转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利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