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611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左某,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原告杨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立案,原告杨占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