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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凤成与齐齐哈尔汉唐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成,齐齐哈尔汉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成。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汉唐装饰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汉唐装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凤成于2017年07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汉唐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汉唐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地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汉唐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李凤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