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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熊习阳、孙红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熊习阳,孙红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285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艳菲、马唯,系原告员工。被告:熊习阳,男,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孙红梅,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习阳、孙红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习阳、孙红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熊习阳、孙红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习阳、孙红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梅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