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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918夏迎春与徐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迎春,徐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夏迎春,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长春,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夏迎春与被执行人徐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徐长春有刑事案件被关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19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