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918夏迎春与徐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迎春,徐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夏迎春,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长春,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夏迎春与被执行人徐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徐长春有刑事案件被关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19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