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东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1174号原告:广东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车上村车上路。法定代表人:郭钊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梅兰,系梅县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源,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石扇镇园山坪。法定代表人:许春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东,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现住梅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广东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为4486元,由原告广东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苑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