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卢银春、应兴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银春,应兴帮,胡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801号申请执行人卢银春,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应兴帮,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胡慧燕,女,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银春与被执行人应兴帮、胡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兴帮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应兴帮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