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亚东与苏文清、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并由第三人魏喜财参加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东,苏文清,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魏喜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370号原告:刘亚东,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文清,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告: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秦君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魏喜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东诉被告苏文清、吉林省广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并由第三人魏喜财参加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东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刘亚东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