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詹伟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伟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59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伟强,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2010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伟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7日、11月30日,被告人詹伟强伙同同案人“惠英”(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太平镇等地先后三次盗窃他人手机,盗窃数额合计11719元。具体如下:1.2016年1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詹伟强与同案人“惠英”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城路广百二楼婚纱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一部苹果iPhone6S手机(价值4395元)。2.2016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詹伟强与同案人“惠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高技术产业园新光百德广场御可贡茶店内盗走被害人严某一部三星S7E手机(价值4428元)。3.2016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詹伟强与同案人“惠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横街鸡排超人店内盗走被害人汤某一部苹果iPhone6手机(价值289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伟强有坦白情节,但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且多次盗窃,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詹伟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伟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詹伟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詹伟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本案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伟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詹伟强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李某4395元,返还给被害人严某4428元,返还给被害人汤某2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开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