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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乃彬与周福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889号原告:王乃彬,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周福气,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王乃彬与被告周福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乃彬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家谋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