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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樊建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建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建信,曾用名樊造信,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新野县。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8月26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建信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建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樊建信以能帮助他人找工作为由,分别骗取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1组的白银现金1000元、沙堰镇横堤铺村7组的贺某现金4600元、沙堰镇南村马某现金1200元。具体如下:2010年或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樊建信以帮助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1组的白银找工作为由骗取白银现金1000元;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樊建信以帮助找工作为由骗取新野县沙堰镇横堤铺村7组的贺某4600元;2017年1月份,被告人樊建信以帮助新野县沙堰镇南村马某的女儿找工作为由骗取马某1200元。另查明,被告人樊建信骗取白银、马某的现金均已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樊建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樊建信的供述,被害人马某、贺某的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建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樊建信退还部分赃款;庭审中,被告人樊建信认罪态度较好,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建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樊建信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被害人贺宗耕经济损失4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