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长虎、王月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虎,王月娥,李合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虎,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月娥,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合兆,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刘长虎、王月娥与李合兆涉嫌抢劫罪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茌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长虎、王月娥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合兆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另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也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茌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