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周映歌与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映歌,张翼,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周映歌,男,住重庆市渝中。被执行人张翼,男,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映歌与被执行人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9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映歌与被执行人张���就张翼应承担的70万元达成和解协议,而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所涉案件较多,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0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远银审判员 王孝荣审判员 黄 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