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文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8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强,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高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文强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等处,以冰糖等物品冒充毒品出售给董某1,共骗得董人民币117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文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文强在本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等处,以冰糖等物品冒充毒品出售给董某1,共骗得董人民币11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卢某、董某2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尹某、郭某的证言,涉案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的毒品照片、手机照片,搜查笔录和称量取样笔录、称量过程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入住旅客信息登记表、汽车租车协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和光碟,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尿检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白公(司)鉴(理化)字【2017】00201号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文强犯罪后主动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牌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