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肤施路支行与刘旺雄、冯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刘旺雄,冯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住所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44号。法定代表人杨勤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旺雄,男。被执行人冯芯,女。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与刘旺雄、冯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榆阳证经字第2544号公证书,被执行人刘旺雄、冯芯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履行如下义务:一、由刘旺雄、冯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偿还截止2016年5月31日的本息合计83090.65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计算利息,从2015年9月17日至本案执行完毕按年利率11.7%计算利息;二、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对刘旺雄、冯芯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横山区东海则移民区的房屋(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山字第0029**号,土地证号:横山国用2009第073**号)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97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肤施路支行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