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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廷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王炳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廷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王炳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494号原告:罗廷武,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金生、陈兆华,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龙岩市。(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龙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耀洪,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发,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廷武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王炳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廷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罗廷武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