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辖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正阳县龙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军、徐长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阳县龙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魏军,徐长江,潘迪,顾建军,曹付成,曹国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55号原告:正阳县龙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慎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魏军,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徐长江,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潘迪,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顾建军,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曹付成,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曹国成,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正阳县龙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魏军、徐长江等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正阳县法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正阳县龙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在2011年底建成烟花爆竹二号仓库一栋976㎡,设置5个门,从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曹国成在无权对外处置(租赁)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仓库分别租给被告魏军、徐长江、潘迪、顾建军、曹付成承租。被告应向原告分别交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2日、2013年4月1日至2014至3月31日、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房屋租金25万元、25万元、35万元,共计80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应交的房屋租金80万元,被告均以已向被告之一曹国成交的“经营保证金”80万元是房屋租金为由,拒不支付原告的房屋租金80万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房屋租金8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河南省正阳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曹国成系正阳县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正阳县法院不便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当事人曹国成系正阳县法院干警亲属,河南省正阳县法院受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案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平舆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时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