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庞文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被执行人庞文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36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庞文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庞文岩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文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庞文岩(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3934.8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