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9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郑奕柠、向玉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奕柠,向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91财保1号申请人:郑奕柠,男,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申请人:向玉平,男,苗族,1990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系肇事车辆湘N×××××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申请人郑奕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向玉平停放在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的湘N×××××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限额为人民币45000元)进行查封。申请人郑奕柠以其本人在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凤塘营业所开立的卡号为62×××05账户中的人民币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奕柠为防止被申请人向玉平转移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奕柠为本案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申请人郑奕柠应对担保金额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向玉平所有的湘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车辆限额查封人民币45000元)。查封期间,由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向玉平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他行为。期限为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二、冻结申请人郑奕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凤塘营业所开办的账户:62×××05(上述帐户限额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算。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70元,由被申请人向玉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审判员 刘先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龙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