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天宝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天宝门业有限公司,黄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天宝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善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善军,男。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阳天宝门业有限公司、黄善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江智重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745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4991元,鉴定费7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4417元。以上两项共计12161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天宝门业有限公司、黄善军虽有财产但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