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继兵与韩瑞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兵,韩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继兵,男,汉族,1981年6月6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韩瑞山,男,汉族,1984年3月23日出生,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李继兵与被执行人韩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2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费韩瑞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继兵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韩瑞山于2017年7月25日自动履行3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韩瑞山当庭向申请执行人李继兵偿还借款本息3000元,剩余4000元被执行人韩瑞山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继兵偿还2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韩瑞山自愿负担。申请人李继兵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2执1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燕 百度搜索“”